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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楼市升级调控:产权未满2年不得交易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7-04-20 14:50

去年年底以来,扬州楼市异常火爆,房价也随之水涨船高。现代快报记者获悉,4 月 11 日,扬州政府网发布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商品房转让年限进行了限制,明确要求产权未满两年不得交易。

通知明确了商品住宅用地市场准入条件。只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的招拍挂;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参拍企业进行自有资金来源审查;同一竞拍人(含子公司、分公司)在同一批次土地拍卖中只能竞得一块住宅用地;在市区已取得土地的房地产企业如有尚未开发(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商品住宅地块,不得参与市场竞拍。同时加强商品住宅用地成交价格的控制。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合理设置商品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指导价和限价;当土地竞拍达到指导价时,将住房销售模式由预售改为现房销售,当土地竞拍达到限价时,中止现场竞价,对有意继续竞价的企业采用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中拍人。

通知强调,要严格实施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 “一价清 ”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严禁将商品住房总价不合理拆分、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捆绑销售车位(库)。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扬州将设置已购商品住房转让年限。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满 2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公证机关不得办理协议手续。

此外,预售商品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用于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严控新建商品房备案合同变更。市房管部门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后,1 年内不得办理购房人变更手续;已撤销备案合同的商品住房,1 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本文由江都房产专业网站江都房天下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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